什么情况下会用到四平商标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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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用到四平商标注册证明?

作者:四平欣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16 08:41:33

在我国能够证明商标权的文件有两种,一种是商标注册证,一种是商标注册证明,这两种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两种文件仅仅一字之差,那他们到底都有什么区别呢?既然都有了注册证,什么情况下会用到四平商标注册证明呢?想要办理的时候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四平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明的区别。        

一、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明的含义     

商标注册证:也就是通常说的商标证书,当申请人注册商标并通过商标局审查公告后,商标局会下发电子版或纸质版的《商标注册证》给到商标注册人,是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一种凭证。     

商标注册证明:是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请求,由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的证明,作用和《商标注册证》相同。     

二、有了商标注册证,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商标注册证明?     

通常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说商标维权时),相关的业务单位需要法律证明文件的原件存档,这时商标注册人不可能将持有的《商标注册证》提交时,可以提交商标局开具《商标注册证明》进行给对方存档。 

三、办理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明分别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商标注册证即商标注册过程,需要提供材料有:     

1、主体证明资格文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个体户营业执照,公司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   

2、商标名称或商标设计图样;     

3、商标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群组等;     

4、费用:纸质提交办理一标一类官费300元,如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还需要支付相应服务费。

办理商标注册证明需要材料有:     

1、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注册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费用:纸质办理官费50元,如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还需要支付相应服务费。     

看到这里大家对注册证和商标证注册证明有了一定的概念,通常来说需要办理商标注册证明的时候并不是很多,只需要记住一点,商标注册证原件都是由注册人进行保管,属于个人或公司的无形资产,当涉及到需要商标注册证原件到其他地方留存时,可以通过办理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来代替,并且商标注册证明是可以多次申请开具的,不限次数。

如何申办商品的商标权,商标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知识产权,而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想要获得商标权,就需要到商标管理部门注册,经注册公告后没有异议的,就获得商标权,那么如何申办商品的商标权?如何申办商品的商标权如何申办商品的商标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由商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我们都知道,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即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等都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而且只有在商标的识别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条件下,商标的其他派生功能才可能发挥作用。保护商标注册的识别功能或者说使其显著性不受侵害,就是对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即使其免受假冒、仿冒行为的误导,在商标的指引下,方便地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对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法间接发挥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所以说,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商标使用而产生,并随着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频率等逐步强化。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所有人)相联系,也难以将其商标注册与特定商品(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其识别作用也就无从产生。

商标的价值也是在商业使用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无论从商标功能的产生、强化过程来看,还是从商标价值的累积过程来看,商业使用都是商标受法律保护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商标,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图形或者词组,如果其设计具备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能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

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志,具备识别性(显著性)既是法律保护的条件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未经商业使用的商标并未实际产生识别作用,没有理由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因此,从理论上讲,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符合商标的功能和朴素的商业道德,是最公平的。注册取得原则将商标权的取得系于注册,易于诱发抢注、盲目商标注册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人主张商标法应当改弦更张,采取使用取得原则或者注册取得与使用取得相结合。我们认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注册取得制度虽然存在易于诱发抢注等问题,但是,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实现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率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方面,注册取得较使用取得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商标法修改应当继续坚持注册取得原则,同时,通过制度设计限制其消极作用。综观各国商标立法,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弊端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受到限制,甚至会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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