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西区企业注册商标代理哪家强?
作者:四平欣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0 08:20:24
一、防止被人抢先注册四平商标注册全球各国商标法内容虽各不相同,但都细则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包括:1、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制品;2、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商品。商标法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商标未经核准注册时不得在市场上销售。8、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注册应附送什国际市场的企业主,都应该尽早计划注册商标防止被人抢先注册,以方便自己的商品在或者服务在销售市场不被排挤。
二、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商标注注册商标和已注册商标是商标存在的两种形态。一个商标不管它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再使用该商标了。注册商标在使用时要标注注册标记。正在申请注册商标在没有取得商标注册证以前在使用中与东南亚和香港地区的重要商品之一,由于中国进出口公司已在销售地早已申请注册商标成功,对仿冒者向该地法院提出控告,法院责成该仿冒者登报道歉。这就保护了企业商品在该地的权益,占领了市场。
三、为创名牌打下基础国内商标在国外成功获得商标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国际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成为名牌商标。若不及时成功注册商标,被人抢先注册商标,结果耗用了大量资金作推广,反而是帮别人忙,给别人作宣传。国内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得到长期稳定发展,进而挤进大企业的行列,必须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重视商标注册的国际性,争创品牌,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稳定国外市场,扩大国外市场。
四、了解注册国家的商标法应了解谁作为申请人。由于各国对外国人的待遇不同,因此必须先弄清楚这个问题。主要了解注册国是否和中国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若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按国民待遇原则双方都可以在对方国家申请注册商标。若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需了解该国是否适用国民待遇还是按对等原则。了解注册国确定商标专利权的原则,在商标权的取得方面,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适用原则。在阿联酋、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坡、印度、英国、美国、尼日利亚等国家,适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谁首先在某个国家使用了某个商标,谁就拥有了该商标的所有权。在中国、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德国、俄罗斯、法国、智利、阿根廷、墨西哥、南非等国家和地区,则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在该原则下,对于同一个商标而言,谁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就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但这一原则对驰名商标例外。在中国香港、越南、丹麦、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通行的是使用与注册交叉原则,即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中使用。
五、了解注册国哪些标识不能注册为商标虽然各国商标法对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各国也还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作了某些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将其禁用标识的内容了解清楚,避免违反规定而不能获准注册。
六、对商标注册进行申请前的查询凡是要申请注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以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企业经营者若想稳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个商标最好将其注册。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能性很低,当然也可以不进行查询直接申请商标注册即可。
七、委托代理人通过商标代理人注册商标好处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请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
小企业就没必要注册商标了吧?这其实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试想当海尔发展之初,谁能料到他能成武如此大的跨国企业呢?谁能阿里巴巴的马云能成为今天的首富呢?因为注册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规模大小并无关系,它保护的是商标申请人的专用权利,因为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一旦商标侵权将面临较大的经济赔偿代价,构成犯罪的还将负刑事责任。注册商标是一件过程较为繁琐的事情,历时9个月至一年不等,其中经历接收形式审核、实质审查、初审公告等多个环节。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被驳回。
一、商标近似。这是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乍看来,看来组成商标的元素是多种多样的,近似的概率并不高,但实则上近年来人们知产保护意识的增强,四平商标注册量不断翻翻,我国早在2004年商标注册量就已经是全球第一了。因此,很多名称与图形都已经被成功注册了。如果你只是闷头苦想了一个商标名,也没有经过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查询进行查询分析,而直接进行申请,则很有可能被判近似,驳回请求,不仅申请费用白花,还浪费了1年多的申请时间,甚至包括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都付诸东流。
二、扩大类别注册。一般而言,在注册主要类别外,还应注册相关类别,以保留防御和扩张空间。只注册一个类别的商标,在企业多元化发展中会受阻。如果你是一家食品、饮料甚至葡萄酒的生产商、你肯定不希望被人把你的商标用于农药、杀虫剂、尿布、卫生巾甚至治疗痔疮的药品上吧?怎么办?只有一条捷径。把自己的商标在相关类别上进行注册。比如你是做塑钢门窗的,那么你在注册19类的同时也应该把6类金属大门、金属窗也注册,为自己产品多元化和防止他人搭便车。
三、分案申请。就是在商标注册是,对于组合商标,除了将该组合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注册外,再讲组合商标的各部分分拆开来,每一部分都作为一个独立的商标进行注册,因为如果你的商标只是作为整体注册,他人的商标只与你的一部分构成近似,整体上很难判断,这时候要告别人侵权,就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反之,如果你的商标只是各部分注册,没有整体注册,也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注册理想+IDEAL+图形整体注册时,在分别将理想、IDEAL、图形分开注册,这样如果某人的商标与你的商标一部分构成近似,而你的商标的这一部分又被单独注册,那么在判断商标侵权时,就没有什么含糊或似是而非的问题。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不论是新设立公司还是公司出现变更事项,都需要“公司章程”,那么“公司章程”具有哪些特征?如果变更,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注册公司小编和你讲讲。
公司章程的特征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
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公司变更公司章程注意的事项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经营存续的基本规章制度,是以《公司法》、《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的一份规范文件。所以,“公司章程”并不是形同虚设,而是有它具体的约束作用。
在先使用权人的在先使用权保护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例外,即是合理地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其保护的只是在先使用人既存的商标利益,商标权的增量利益应该属于专用权人的商标在先使用权人的在先使用权保护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例外,即是合理地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其保护的只是在先使用人既存的商标利益,商标权的增量利益应该属于专用权人的,即在整个商标专用权的利益中划出一块在先使用权人原来既存的那部分利益,这样使用范围的限制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只能在原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不得扩大使用的类别和范围,比如,扩大使用在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
二是不得改变原来使用的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三是商标先用人只能在原有生产规模和销售区域内使用,不可进一步拓展市场规模和使用地域,从而挤压并侵占商标权人的市场利益。对于构成商标在先使用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的,如果通过添加识别标志而不致混淆时,则不构成商标权利冲突了,此时在先使用权人可以不受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的约束,所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权人在不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情况下,不必过分担心自己的业务发展会受到他人注册商标的致命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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